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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地湾文物保护研究所制度汇编
时间:2021-08-03 来源:本站
 

 

  甘肃大地湾文物保护研究所制度汇编


  安全保卫部职责

  用电安全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野外遗址巡查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节  陈列室防火安全规定

  第二节  文物库房防火安全规定

  第三节  修复室防火安全规定

  甘肃大地湾文物保护研究所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

  第二章  年度考核规定

  第三章  藏品管理制度

  第四章  藏品提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文物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文物库房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七章  文物库房展示钥匙管理制度

  第八章  展厅进出门钥匙管理制度

  第九章  监控室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遗址、博物馆和旅游业发展等参观接待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负责制订全年安全工作计划、撰写季情汇报、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落实、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督促负责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和技能训练,发动并依靠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制定文物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守护、检查、巡查等工作;

  七、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遗址安全巡查和经常性的防火、防盗和野外遗址的检查、巡查制度;

  八、负责制定安全保卫重点部位保卫措施并认真实施;

  九、负责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半年组织演习一次,配合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分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督促落实内部安全技木防范设施的建设及其维护;

  十一、了解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补充建议;

  十二、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冂和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十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先进典型的评选和对违反安全制度行为的处罚工作;

  十四、及时上报有关业务报表、总结等。


  用电安全制度

   1.各部室用电安全由部室负责人负总责。部室工作人员均负有直接责任人责任,须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经常检查各自带电办公设备,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汇报部室责任人,防止因电器电线老化漏电出现安全隐患;

   2.办公室定期检查各部室(生活区)用电隐患,对不规范用电的部室和个人,提出警告,责令其整改;

   3.各部室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除正常的办公用电话设备外,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如因个人违规用电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及部室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危害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4.各部室在下班前应切断用电设备电源,节约用电,确保无人时段部室用电器安全。


  安全保卫制度

  1.所里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牵头,各部室配合;

  2.树立安全保卫防范意识。若在遗址区发现乱挖、乱建破坏遗址安全的,应立即联系所安全保卫部相关人员,对情节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3.“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各部室人员应在下班前关好门窗,确保门、窗加锁,不得出现人去门开情况。若因部室人员未锁好门窗发生的失窃损失,由部室人员承担责任,并对失窃公共财物赔偿;

  4.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值班。节假日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值班,认真接听电话、做好值班记录。如在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综合值班人员,并做好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野外遗址巡查制度

  1.正、副所长,对全所巡查负总则,可根据巡查要求适时调整巡查人员。安全保卫室负责人为巡查总协调。巡查负责人对当天的巡查负全责。野外遗址巡查人员为全所机动人员,可随时参加巡查;

  2.巡查一般分上、下、晚三个时段,巡查范围为遗址保护范围,并对建控地带、遗址公园规定范围适时监控;

  3.在巡查期间,对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工程、爆破、钻探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做好疏导劝服工作,并按级上报;

  4.巡查人员履行职责,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确保遗址安全,巡查结束要及时填写巡查日志。每周礼拜一由负责巡查的人员负责收集上周巡查日志,并归档保存;

  5.每天在野外遗址巡查过程中拍摄照片,并发送到微信或QQ上,由负责巡查的人员负责收集、存档。具体位置如下:

  (1)野外遗址保护区山顶鱼塘;

  (2)野外遗址保护区合作社路口;

  (3)野外遗址保护区三棵树泵房;

  (4)野外遗址保护区冯家湾路口。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所里会议安全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举行的会议安全,由组织会议的部室负责;

  2.会议室安全出口在会议期间须保持畅通,会议组织者不得反锁会议室大门或在出入口放置有可能阻塞通道的物品、设施;

  3.参会人数须小于会议室容纳人数量,确保会场人员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出现会场人员拥堵情况;

  4.会场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情况,会议组织者和主持会议者须立即终止会议,组织参会人员有序撤离会场。同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会议结束后,会议组织者须配合办公室及时关闭各类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确保会议室设备不受损坏。


  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节  陈列室防火安全规定

  1.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打扫卫生所使用的工具要妥善保管,油拖把应存放在铁容器内;

  2.经常对室内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请专职电工检修;

  3.严禁带火种进入陈列室,严禁吸烟和擅自使用明火操作;

  4.严禁乱拉乱扯临时电源及私接电器设备、改动线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应严格报批手续,由专职电工操作;

  5.下班时应对整个展室进行全面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6.陈列室各出入口、室内消防栓均应有明显标示牌。

  第二节  文物库房防火安全规定

  1.文物库应有明显的防火标示牌,四周不准堆放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内的杂物、包装纸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存放在安全地点;

  2.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库区的道路及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不准堵塞;

  4.在库区内,禁止擅自使用临时电源,乱拉电源和一切明火操作。如需要安装使用临时电源和其他电器设备或使用明火操作时,须事先提出方案,经保卫处审核,报主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现电路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请专职电工修理。动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安全措施;

  5.下班时要切断所有库区的电源。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三节  修复室防火安全规定

  1.工作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严禁随意改动,特殊情况需改动的,应履行审报手续,由专职电工施工;

  2.应经常对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

  3.工作室使用炉火、电热及明火操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并有安全措施。场地炉火、电炉等须放在固定、安全的位置。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酒精灯、喷灯时,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做到火灭人走,确保安全;

  4.化学药品要设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工作室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做到随用随取。每天随时清除干净易燃废料;

  5.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电热干燥箱等,使用完毕,断电三十分钟之内,使用人员不准离开现场。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甘肃大地湾文物保护研究所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

  第一条  各部室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掌握各部室重大事项的运行情况。

  第二条  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有: “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事项、单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第三条  需报告请示的事项,各部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上报,隐瞒不报。特别紧急事项,必须第-时间当面或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然后再上报书面报告。

  第四条  各部室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造成负面景响、较大损失的,必须向所支委会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章  年度考核规定

  第五条  按照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年终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干部)、党风廉政、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七条  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组织考核,考核后将结果书面上报局人事科。

  考核内容为:科级和一般干部职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重点工作及签订的相关目标责任书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式一 般采取个人分别述职述廉(自我评价)、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等方式进行。考核召开一次大会、一次汇报述职、一次测评、一次谈话。考核后将结果书面上报局人事科。

  第九条  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章  藏品管理制度

  第十条  新入库的藏品必须以入库凭证为依据,办理手续,必须填写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总账管理人员保管,负责总账人员不得兼管文物,一份由分库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一条  凡已登入总登记账的文物,必须在三日内完成相关账册的建立工作。

  第十二条  文物入库后,管理员要将文物按类别、质地分开保管并及时上架,严禁将文物乱堆乱放或放在桌子上。凡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藏品如有质地、分类不符需要移入他类,或有时代不准,应改级别的,均应经过专家鉴定和所长批准后方能变更,并办理移入他类手续。珍贵文物变更须经甘肃省文物局批准。

  第十四条  藏品提用必须经本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接待服务部主任三人共同签字同意后办理文物出库手续,文件存档。否则任何人无权将文物带出库房,如有违犯,情节较轻者,调离接待服务部;情节严重者,以法律规定论处。

  第十六条  藏品需要修复、复制时,应经过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所长同意后,才能按照《文物修复程序》办理修复手续。修复前必须要做好照相记录、测绘纪录,制定好修复方案,一级文物的修复方案,必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七条  一级文物不能与其它文物一起存放,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定期查看藏品保存状况,做好藏品登记、统计、注销和核对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出现异常情况应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上报。

  第四章  藏品提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甘肃大地湾博物馆馆藏文物提用凭证》。

  第二十条  馆内提用藏品时,须经所长批准。博物馆所长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定级藏品借出馆外时,须经甘肃省文物局批准,其他藏品借出馆外时经所长批准并附相关手续后始得出库。借用手续在文物库房工作间进行。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所有提用藏品,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入库,按照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第二十三条  藏品出库须填写《甘肃大地湾博物馆馆藏文物出库单》,并附所长批复的相关文件。文物归还后在《出库单》上填写归还日期及归还人,接待服务部出具《甘肃大地湾博物馆文物入库单》。

  第五章  文物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馆藏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全馆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实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犯。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双人双锁,不少于两人出入库制度,互相监督,且不得携带手提包或其它物品,文物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文物无关的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本馆其他部室人员需要进入文物库房时,须经接待服务部负责人同意,馆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须经所长同意,持相关批示进入文物库房。

  第二十六条  保管员每次出入库房必须做到入库前先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对库房环境、门窗、电器等认真检查,如有异常,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安保部门、部室负责人和所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保管员进入库房,必须两人以上,要及时认真填写《库房日志》和《进库人员登记表》。出库时必须在《进库人员登记表》上注明出库时间并签名。库房工作结束后离开时,要及时熄灭电灯,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保管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

  第二十九条  文物柜架和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库房内部整洁卫生,所有文物藏品不得在柜架外存放。严禁在文物库房内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带入库房。库房管理人员严禁将食物带入文物库房食用。

  第三十条  要定期检查库房内的暖气管道漏水等情况,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文物库房拟处理的杂物,必须在主管领导的监督下,认真检查后方可处理,以防止文物藏品丢失。

  第六章   文物库房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库房工作人员要严守库房机密,确保藏品,特别是珍贵藏品的绝对安全。要严格文物库房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库房保管员进库时,须经接待服务部负责人同意,开库后立即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文物库房谢绝参观。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文物库房。对进入文物库房的非库管人员,应在库房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入库,并要严格遵守文物库房的各项规章,不得乱动乱摸文物,部室负责人要对入库人员的出入库时间及入库事由做出详细记录。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每季度整理装订一次,每年核定一册,与《库房日志》一起归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登记表填写须字迹工整,严禁涂改或缺行缺页。记录宁详勿略。

  第七章  文物库房展示钥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文物库房钥匙应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三十八条  文物柜架钥匙均应保存在文物库房钥匙柜,不得带出文物库房。文物柜架钥匙存放于钥匙柜,由所主要领导负责管理。文物柜架钥匙要标注文物柜架号码,便于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文物库房钥匙须备用一套,由安保部加封保管。启用备用钥匙需馆领导或部室负责人书面批准,由安保部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启封使用,使用完成后应及时交回封存并做出书面记录并签名。

  第四十条  钥匙丢失、损坏应立即向部室负责人汇报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所长,重新配备锁具,及时更换门锁,原有备用钥匙同时更换。如隐匿不报,私自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停止其文物管理员之职,调离保管岗位。

  第四十一条  文物保管员出外学习或休假时,钥匙由部室负责人保管。

  第四十二条  保管员因工作调动或半个月以上不在岗时,离岗前要在主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清点库内藏品,并将库房钥匙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指定人员保管。

  第八章  展厅进出门钥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大地湾博物馆管理和藏品安全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所长分工负责领导。安保部和接待部负责安全管理,配备专职保管看护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大地湾博物馆钥匙保管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保管妥善。

  第四十五条 大地湾博物馆在安全上实行物防、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 展厅各个进出口大门钥匙(卡、器)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存放在监控室钥匙专用保险柜,备用钥匙(卡、器)密封后存入办公室财务保险柜。专用保险柜钥匙共4把,两把常用钥匙由专用保险柜钥匙保管员、安保部主任人手一把保管,密码由安保部主任掌握,两把备用专用保险柜钥匙由办公室封存于财务保险柜内,备用钥匙必须经所长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四十七条 展厅早、晚开、闭馆时由专用保险柜钥匙管理人员在监控人员以及展厅人员的监督下开、关保险柜,将钥匙存入或取出专用保险柜,并按照开馆前领取钥匙(签字)-开馆后交回钥匙(签字)-闭馆前领取钥匙(签字)--闭馆后交回钥匙(签字)的方式进行。严禁单独或不足四人的情况下开、关保险柜。

  第四十八条 每周周二至周日(夏季)早9:30至下午17:00点、(冬季)早9:30至下午16:30点为正常开馆时间,其它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馆时必须经所长同意,由专人陪同进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展厅钥匙管理记录簿》,由专用保险柜钥匙保管员专门负责记录,记录应包含开馆原因、时间及进入原因等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记录登记档案。

  第五十条 钥匙保管员和领存人请假或有事不在其工作岗位时,其所保管和拟领存的钥匙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部门领导指定的专门人员进行保管和领存,其所履行的职责和奖惩与专用保险柜钥匙保管员和领存人员相同。

  第五十一条  负责保管钥匙和领存钥匙的相关人员与所签订《展厅钥匙保管使用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钥匙保管、领存人应妥善保管好所属钥匙,防止钥匙丢失、被盗、复制等,若发现钥匙丢失、被盗、复制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室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置。

  第五十三条  对在钥匙保管和领存中,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忠于职守、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应在适当场所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和由于钥匙保管、领存不善或隐情不报造成展厅文物损坏、被盗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副所长负责实施,所长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安保部、接待部或钥匙保管人及领存人对违反本办法或博物馆规章制度,妨碍展厅文物安全的行为有权不执行。双方认识无法统一时,由正、副所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关于印发《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第九章  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第五十九条  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六十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第六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然、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第六十三条  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设备管理专业人员或主管领导汇报。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使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第六十五条  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十六条  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在职人员、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必须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第六十八条  不得将监控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他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并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七十条  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并做好备案。


 

主 办:甘肃大地湾文物保护研究所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五营镇 邮编:741616